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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进行特级评定指南

标 准 简 介
          ------------------
(一)基本说明
名 称: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
( Evaluation standardization of grade for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 service center )
编 号:
SB/T 10349-2002
作用范围:
行业标准
约束性:
推荐性标准
类 别:
管理标准
主管部门:
中国商业联合会
审批部门: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备案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提出和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发布及实施日期:
2002年9月29日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

(二)内容简介

1.术语解释
   家用电器:主要指家庭使用的电子电器装置。 维修服务部:可以独立完成接待、维修、服务全过程的门店。

2.等级划分
   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3.等级划分的依据
   主要是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资源能力和管理水平,包括场地、设备、设 施、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具体条件按附录A执行(参见后面表格)。

4.评定方式
  按全国等级评定机构制定的评审程序和细则执行。 一个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评 定一个等级。由若干分店、附属店或连锁店组成的企业,应按各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 。

5.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原则
   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的方法。
   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评审;其余四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级评 定机构评审,评定结果报全国等级评定机构备案(一、二级需经全国等级评定机构核准) 。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统一登记、统一注册、统一设 计并统一委托制作。
   各等级评定机构对已评定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每两年复查一次,进行登记确认(重新颁发牌证)。每年进行年审。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晋级需在获得相应等级一年以后申报。

6.评审员制度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评审员制度。评审员经专门部门培训与考核,合格者颁发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受各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进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审工作。
  评审员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严格执行有关的评审纪律。